公诉意见书
励志文章 2020-07-110 l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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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一)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根良,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根良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根良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根良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根良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