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集体总统制”说法扰乱纲纪授人以柄
《人民日报》7月3日海外版发表了胡鞍钢先生的大作《辉煌十年,中国成功之道在哪里》一文[1](以下简称胡文,本文凡未注明出处的直接引语,均引自此文),人民网也以《学者析中国成功之道:“集体总统制”更民主高效》为标题,转载了这篇文章。[2]我拜读了胡文后,觉得“集体总统制”的说法主观上虽然是赞颂我国执政党现行领导体制,但由于其基本法理定位错误,官方媒体发表此文,恐难免有负面社会效果。官方媒体传播“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势必或多或少产生一些扰乱宪法实施、妨碍执政党纲领政策落实的不良影响,同时也会为有些人诋毁中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提供口实。学术界对“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必须予以澄清。本文所谓“纲纪”者,隐喻也,指国家根本法度和执政党纲领政策。
过去10年,中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胡文将这10年概括为“中国全面发展的‘辉煌十年’,不平凡的10年”,基本上是实事求是的,我不表示异议。胡文还论证和表达了无数普通中国人都看到的事实和怀有的自豪感:“这10年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发生历史性重大变化”;“中国从来没有如此为世界所瞩目,世界从来没有如此为中国所需要。”在事实方面,看来读者与作者不难求得共识。至于造成这些宏伟事实的原因,各方见解差异就大了。胡文问道:“为什么中国如此成绩辉煌又如此巨大成功呢?”对这个问题,胡文从经济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动力等五个角度分别从宏观上做了论述,总体来说其相关文字给人以比较事实求是,且逻辑清晰、言之成理的印象。
但是,胡文涉及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或政体的论述,尤其是关于“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其准确性、合理性看来就值得怀疑了。胡文写道:“从政治发展的特点和条件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就在于有一个好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这成为中国决策正确、发展成功的最关键政治条件。”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工作是应该的,但胡文关于政治优势所在的定位缺乏依凭,很不准确,失之片面。原因主要是,我国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在于中共的领导,但绝对不能把党的领导等同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体制的作用。中共的领导主要分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的领导,其中首先是政治领导,胡文撇开政治领导及构成政治领导的各项基本要素如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路线等基础性要件,极端地突出中共组织体系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体制的作用,将其视为“政治发展的特点和条件”中最为重大的要素。此说缺乏理论和文献根据,不符合中共自己章程的规定和精神,也不符合中共17大报告的论述和精神,对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的定位有严重偏差。
其次,中共的全国性机构,最具权威、最能代表全党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次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会,且常委会顾名思义只是前者的常设机构,并不享有前者的全部职权。从这点看,在中共全部中央机构中单纯突出中常会的作用,可能也不是合理、平衡的观点。
胡文的核心是关于“集体总统制”的论述,这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胡文写道:“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分工合作与协调合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总统制’。这一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就是‘集体’二字:是‘集体成员’,而不是‘个人’﹔是‘多个机构’,而不是‘一个机构’﹔是‘集体智慧’,而不是‘个人智慧’﹔是‘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集体总统制’在实现充分信息分享的信息结构与充分民主决策的决策结构相互作用方面,远比‘个人总统制’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和决策优势,更具民主性、协调性和高效性。”
或许有人会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下简称中共中常会)“集体总统制”的说辞已竭尽全力赞扬中国政治制度相对于美国那样有代表性西方国家总统制的民主性、优越性,你为什么批评它“扰乱朝纲”、授人以柄呢?
是的,我在仔细拜读了胡文后,确信其“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学理太混乱,完全脱离了宪法法律和执政党纲领政策的轨道。仅中共中常会9常委“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这个说法就让人觉得相当奇怪而且不知所云。(1)中共中常会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构,代表党,怎么另外还有需要人在中共中常会代表党的领导机构的问题呢?他/她该不是代表民主党派吧?(2)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的庞杂机构还是中共的领导机构吗?中共中常会是“八大领导机构”的合署办公机构吗?(3)“八大领导机构”是哪8个?能不能具体列举?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吗?代表党的领导机构的成员在其中如何实现对其他7大“领导机构”的领导?(4)既然中共中常会成员分别是“八大领导机构”的代表,那一定是这些领导机构选派的,但他们是按什么程序选派的呢?面对这些问题,我觉得胡文的基础性说法逻辑混乱、法理混乱,难以理解。
或许,“集体总统制”的相关说法逻辑混乱是次要的,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其具有扰乱我国宪法秩序和中共纲领政策落实的危害性。请容我逐点说明理由或表达看法。
(一)中共中常会不是职权与美国等国的总统相对应的“集体总统”
中共中常会与总统制下的总统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可比性。世界上最早、最典型地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是美国,我们就拿美国的总统制为例来说说这个道理。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体制,依美国宪法,联邦立法权属于国会,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总统只行使行政权,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总统是美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
美国总统的职权在中国大体上是由三个中央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务院行使政府首脑职权、中央军委主席行使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在中国,除非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的职权都集中于中共中常会集体行使,否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中共中常会解说为与美国或法国、俄国总统相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再说,我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许多年来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存在他们失职、其由宪法规定的职权被某个“集体总统”拿走或取代的问题。既然如此,哪有中共中常会充当“集体总统”的空间?就拿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职权来说吧,这项职权属于中央军委主席,因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而不论从制度上看,还是从实际情况看,中国武装力量总司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论重大与否,均不在由中共中常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的范围内。“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完全脱离我国政治法律生活实际的情况,由此可见一斑。
此外,中共中常会只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一部分,并不是宪法确认的国家机关,将其与总统制下的总统这个宪法规定的独任制国家机关相提并论,让人有不伦不类、难登大雅之堂的感觉。
(二)胡文作者臆想出来的“集体总统制”乃是集体绝对君主制
首先,胡文描述的特征看,其作者心目中的“集体总统”并不是总统,而是绝对君主。我们先看三点常识:(1)总统与国民的政治关系,不同于君主与其臣民的关系。所有的总统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只不过,议会制下的总统通常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而总统、半总统之下的总统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或事实上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君主与其臣民之间没有通过选举形成的权力授受关系,所以,非民选的最高统治者都是事实上的君主,不会是总统,尽管君主的称号各异。(2)总统是民主制度的表现之一,与总统地位平行的一定还有其他最高国家机关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国家统治权的同一级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如国会、最高司法机关等等。绝对君主不容许有与之地位平等或依据宪法与其分享职权、或能对其权力进行制约的其他最高国家机关。(3)总统是宪法之下、依据宪法设置和取得职权的独任制国家机关,而绝对君主的地位和职权没有宪法能够进行规范,他/她也不会允许有宪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依据这些常识,反观胡文论述,我们可得出四点结论:(1)胡文描述的“集体总统”并不是总统,因为该文完全没有提到“集体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也没用任何语言暗示其“集体总统制”下的“总统”的权力来源于国民的投票授予。据此我们可以肯定这个“集体总统”并不真正属于总统范畴,而是属于君主范畴。(2)胡文作者心目中的“集体总统”是绝对君主,因为胡文没有描绘或暗示有任何同一级的其他统治机构与之分享职权或有权对其进行制约。(3)胡文论述的“集体总统”不是宪定机构,且胡文也没做将其地位和职权由宪法加以规范的任何明示或暗示。(4)从政治法律特征看,胡文所说的“集体总统”,实际上完全是作者臆想出来的一个“集体绝对君主”。因为,这个“集体总统”被他描述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党政军民工商学等一切大权与一身的组织,且不受宪法制约。
胡文将其所说的“集体总统”定位为中共中常会,把中共中常委体制说成所谓的“集体总统制”,在我看来,相关言论客观上抹黑了中共中常会这个受国人广泛尊敬的崇高机构及其工作体制。
(三)“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无视宪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制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制度既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正在正常运作的根本政治制度。胡文完全撇开中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将中共中常会认定为中国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的“集体总统”,其所遵循的法理和逻辑令人费解。按照胡文“集体总统制”的说法及其逻辑,势必得出这样一些结论: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国家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中共中常会这个“集体总统”手里,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机关是中共中常会。在胡文作者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其他最高国家机关都不值一谈,而且胡文也确实都没有提及。
胡文把中共中常会工作体制与美国等国家的总统制等量齐观,实际上是把我国的政体、[3]根本政治制度或政权组织形式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偷换成了中共中常会制度,因而也将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定位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偷换成了中共中常会“集体总统制”。这是极为轻率、毫无根据、没有道理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做法。
(四)“集体总统制”的说法无视中共纲领政策且陷其于不义
“集体总统制”说法中一个十分错误和有害的认识,是断定我国不是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而是中共中常会在党的组织体系内行使统管一切的最高国家权力,从而把党的领导视同党的机构直接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与党、党与国家、党与法律的关系有非常系统的宣示。中共宣示的这方面的纲领政策都记载在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10多年来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报告中。其要点包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如果中共中常委一直作为“集体总统”直接行使国家一切最高权力,那么,它就违反了中共现行党章和10多年来中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公开、反复宣示的所有规定和主张。如果胡文对“集体总统”的定位和“集体总统制”的描绘是真实可信的,那么中共共产党上述全部宣示就都成了假话。如此推导下去,势必得出这样一些错误结论:中共不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而是自己当家作主;中共只要自己的领导,不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中共不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本党;中共不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坚持中共中常会“集体总统制”;中共不是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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