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人博:以一个“西政人”的名义 (第2页)
这样一讲,我这个从不被注意的人,有许多同学知道了我的名字,特别是女同学。我第一次尝到了不“循规蹈矩”也很快乐的滋味。
实际上,我是一个对技术和技巧缺乏能力的人。所以,对部门法从没兴趣,不管老师教得多好。一直喜欢“玄”一点的东西,像小说、历史、哲学等。即便学上了法学,还是与上述有关的科目比较亲近,如当时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通史》等。这也是选那个论文题目的原因,以后的兴致也没有发生多大改变。直到现在,我仍认为学法学是选错了门,不过,后悔似乎晚了点儿。过去一直想当个小说家,希望自己有一天能写出像浩然的《艳阳天》和《金光大道》那样的作品。现在虽然阅读的兴趣没变,但时间终于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除了教书,无论搞什么我都成不了行家里手。
出版的第一本书是《法学变革论》,是四人共同写的,我是第三作者,出版的时间是1989年。这个时间选的并不好,因此而惹上了一点麻烦。为了尊重其他作者,我不对之作出评价。就我自己而论,此书之所以受到国内某些人的重视,不是因为书而是因为出书的时间。应该这样说,在一个不恰当的时间,表达了一个真切的事实和一些真切的想法,尽管表达的文字不一定够水平。日本早稻田大学的两位日本博士来中国发现了它想翻译,因为“那点麻烦”未果。后来,其中的一位博士在早稻田大学的杂志《比较法研究》上,发表了一个不短的评论,可怜我不通日文,不知他说了些什么。无论是说好话,还是骂人,但从仅识的汉字中我知道他不是在讲“书外”话。如果就“书”论书,无论他说什么都能理解;况且,碰巧他也许说了几句好话呢!
同一年,又出版了另一本书《法治论》,是我与程燎原兄合作的产物,之后我们又合作出版了《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
《法治论》写作、出版时,“法治”这个词在学术界并不是十分流行,所以很多同仁经常把它误作“法制论”。至于说,十年之后“法治”如“麦当劳”一样成为家喻户晓的名词,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就像“麦当劳”越做越大一样,“法治”的问题也越谈越广、越谈越深、越谈越玄。就本书所持的基本立场、基本论点而言,现在的进展似乎并不像我们期望的那样大。此书后被山东人民出版社列入“法理文库”,再版。《赢得神圣》基本上是《法治论》的姊妹篇,后也被列入“法理文库”。
我自己写的第一本书是《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199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这个时期,我与燎原兄还是关注同样的问题,但在研究方向的选择上则有了分路。他的方向是1949年以后的法治问题,后来他出版了《从法制到法治》,我选择的是“近代”的中国宪政问题。写作是很苦的,出版更是个问题。得亏西南政法大学要做一个“红岩新世纪法学丛书”(后改为“新世纪法学丛书”),这本书被列为首部,对我来讲这肯定是一个动力。记得当时一位老兄跟我说过,“我是出版社约稿而没有书,你是有书找不到出版社,这就是名人与无名小辈的区别。”这是实话,虽然听起来有点像是我自己编的。这本书从纸张型号、封面装帧、排版字样到整个出版过程,都是由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俞荣根教授联系、操持的。他不但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巨大的心血,而且还拨冗欣然为之作序。我记着一个西班牙贵族的教诲:一个人虚荣可以被谅解,忘恩负义则不行。
书出版了,西南政法大学为此还举行了首发式。照片被登在校报上,称呼是“青年法学家”。我还记得当时的那种感觉:几天时间突然从一个“无名小辈”升格为“青年法学家”真还有点惶恐。书出了以后,有几家报纸、刊物对它进行了评论。由此,我也从副教授升为教授。我的体会是,认定一个人为“教授”,不是对他现在状态的确认,实际上是对他过去的劳作视而不见的过错的一种补救。或者说,“教授”犹如“烈土”,都是追认式的。
既然是这样,“教授”以后发表成果的动力自然也就减弱了,虽然我对教书从无半点懈怠。这以后的好多年,除了教书就是读杂书、听音乐、看影碟、过日子。有时兴致所至,偶尔也动动笔。前不久把写的那些文章结集,名为{宪政的中国之道》,2003年初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放在“法理文库”中出版了。
现在细想起来,发表的东西中有些是有水分的,无论是观点还是文字。究其原因,除了自己的“低水平”、“粗加工”的内在缺陷以外,也有外在的某些压力。事实上,谁也不敢说自己就是圣人。相较而言,《民权词义考论》一文是我比较满意的,也只是自我满意一点而已。此文先是发表在香港中文大学的《21世纪》网络版2002年10月号,后又压缩掉近1万字登载于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现已全文收入了《宪政的中国之道》。
说实话,我对自己的研究水平并没有一个确信的估计。有的学生常问我这个问题:“您在您的研究领域占一个什么位置呢?”对此,我从不谦虚地回答说,“在您之上。”其实,我所做的那点东西,说得窄一点叫“宪法学”,说得大一点叫“法哲学”,而我感兴趣的又是一个带“史”字的东西。这就决定了我只能游离于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以及政治学的边缘。人倒是自由的,但自由并不如他们所说的那样轻松。
有人说,现在要研究法律史学就得精通一门外语,还得懂古文字学或训诂学;要研究法哲学,至少要精通三门外语,外加自然科学,譬如数学。对此,我确信不疑。然而,若按这个标准,那像我这样的人甭说“研究”,就是“学习”,够不够格还得仔细琢磨琢磨。
我只有一个小小的问题:一个人既然精通一门外语又懂古文字学,那他干嘛非要去搞什么法律史?一个人要精通三门外语,大约需要用多少时间才能完成?甭说再加上“自然科学”了。如果占的时间过多,那他有多少时间展开他的“法哲学”研究呢?我确实佩服那些中文好、外文也好,学问更好的人,譬如,陈寅恪、钱钟书。但,一个最简单的道理肯定谁都懂:研究的工具并不等于研究本身,更不用说“研究水平”本身。所以,我厌恶动不动拿着洋文唬人。
我不是一个有出息的人,讨人嫌的毛病是与生俱来的,我对之负责;除此而外,若我的文字还值得尊重,那的确是沾了西南政法大学的光。特别要说的是,我的这本书能与母校“以你为荣”的那些知名专家、学者的著作放在一起面世,那的确是我的荣幸。在此,向作出这个决定的人表达我一个“西政人”应有的尊敬。
天佑“西政”,天佑歌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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